上诉人刘某、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某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某汽车运输队、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某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准许刘某、张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刘某、张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