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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与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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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原告申某与被告李某、被告英某和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4362.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元、营养费5050元、误工费95167元、护理费190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228元、财产损失7077元,以上共计208344.3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行驶在十字路口时与被告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手腕骨折,经交警认定被告李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到北京9**医院、某骨科医院进行治疗。经查,被告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

被告李某未作答辩。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5万元(含不计免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早已超出保险范围,且医疗费应扣除医保范围内的。不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误工费过高,护理费过高,财产损失只认可交强险2000元,不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过高,不同意赔偿诉讼费。


一审裁判结果

一、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申某医疗费用类赔偿金10000元,死亡伤残类赔偿金26834.67元,财产损失类赔偿金2000元,共计38834.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申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李某赔偿申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381.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3元,由申龙昌负担1111元(已交纳),由李某负担110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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