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兴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与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1
浏览量:289

案件概述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裴律师,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无故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各项损失234437.55元(医疗费21833.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0800元、误工费26400元、鉴定费4350元、伤残赔偿金12481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24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事实与理由:王某跟随吴某到某区×镇×中学对面中建八局的社区安置费项目工地工作,王某主要做瓦工及其他安排的工作。王某在地下室打柱子时,班长吴某2让王某开机动三轮车到地下二层运送混凝土,在通往地下室的跑道时,由于前方突然掉落一根钢管,导致三轮车失灵,王某摔伤。受伤后,王某被送往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部损伤,右侧1-7肋骨骨折,右侧创伤性气胸,右侧肺挫伤,双肺挫伤,右侧胸部软组织损伤,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鼻部软组织挫伤等。王某住院治疗30天。经了解,该工程为中建八局发包给某公司,某公司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吴某。现双方因为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故王某提起诉讼。

吴某辩称,吴某只是为某公司介绍工人,某公司应当为王某投工伤保险,其损失应当由某公司承担,与吴某没有关系。


某公司未到庭答辩,根据其提供的答辩材料,某公司称并不认识王某,也不清楚该起事故。某公司将安置房建设二次结构项目发包给吴某2,约定发生事故由吴某2承担责任。在协议中王某也签字认可,本案应当将吴某2追加为被告。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被告支付王某医疗费21833.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10800元、误工费26400元、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53054.2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衣物)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222287.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8元,由王负担91元(已交纳),由吴公司共同负担23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4350元,由吴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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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杨家兴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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