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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7
浏览量:62

案件概述

原告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被告刘某,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17.35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5770元、误工费27000元、鉴定费2425.47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9.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其他费用4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在北京市海淀区沙西路北玉河村北口处,刘某驾驶车辆(车号:×××)由南向西行驶,适与由西向东骑行两轮电动车的蒋某相撞,造成蒋某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温泉交通支队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蒋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61医院住院治疗29天,其伤情被诊断为:胫腓骨骨折等。经查,刘某驾驶的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被告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被告刘某辩称,我驾驶的车辆投有保险,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0000元,含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诉前刘某已到我公司理赔,我公司共向刘某理赔柴某的医疗费56938.27元,护理费3400元、救护车费18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60元,另向刘某理赔蒋某的医疗费45012.65元、护理费3400元、救护车费435元,上述共计已在交强险项下赔付医疗费用类赔偿金10000元、死亡伤残类赔偿金8275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91950.92元,我公司已赔付项目要求扣除。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我公司不同意赔偿。


一审裁判结果

一、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蒋某死亡伤残类赔偿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蒋某经济损失12672.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驳回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元,由蒋某负担484元,已交纳;由刘某负担29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鉴定费2425.57元,由刘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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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家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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