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兴律师亲办案例
成X军与何X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9
浏览量:337

案件概述

原告成X军(以下称原告)与被告何X师(以下称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89.96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6200元、误工费27000元、残疾赔偿金18721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564.88元、交通费3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事实和理由:我和工友闫XX等人一起到被告承包的X大厦XX层干活,对XX层的RRU/BBU/GPS等信号设备进行穿线安装,劳动报酬为每天150元。当日下午2点左右,由于被告没有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我在安装中触电受伤。事故发生后,我被工友送到煤炭总医院治疗,后又转入双桥医院进一步治疗。经诊断我的伤情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局灶性大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腰骶横突骨折、腰椎横突骨折、胸椎棘突骨折、肋骨骨折、胸腔积液、腰椎管狭窄及软组织挫伤等,我在该院住院66天,被告垫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后我将各项损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本次事故还造成了我的其他损失,被告未予赔偿,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我和原告就其受伤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和解协议,原告书写了证明,我已经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伙食费等各项费用,不应当再支付其他费用。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何X师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成X军医疗费二百八十三元九角六分、伤残赔偿金七万二千七百二十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三千五百二十六元八角八分、营养费五百元、护理费七千五百元、误工费一万五千七百五十元、交通费二十六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千元;

二、驳回原告成X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2元,由原告成X军负担3022元(已交纳25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何X师负担21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4350元,由被告何X师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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