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与被告张X佳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成,张思佳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236元;2、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8157元;3、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157元;4、不支付医疗费36799.23元;5、不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6、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7、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780元。事实和理由:张X佳于201X年X月X日入职X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营业部职员。201X年X月X日15时40分张X佳发生交通事故。张X佳月工资2000元加提成。张X佳工作到201X年X月X日,没有支付过工资,未缴纳社保,因为刚入职8天,张X佳未提交手续,所以导致没有缴纳社保。张X佳于201X年X月X日入院,201X年X月X日出院,201X年X月X日认定为工伤,201X年X月X日发了工伤证,201X年X月X日认定伤残等级为八级。
张X佳辩称,张X佳于201X年X月X日入职X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营业部职员。201X年X月X日15时40分张思佳发生交通事故,月工资2000元加提成。张X佳工作到201X年X月X日,没有支付过工资,未缴纳社保。张思佳于201X年X月X日入院,201X年X月X日出院。201X年X月X日认定为工伤,201X年X月X日发了工伤证,201X年X月X日认定伤残等级为八级。
一、原告X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张X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236元;
二、原告X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张X佳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8157元;
三、原告X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张X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157元;
四、原告X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张X佳二〇一X年X月X日至二〇一X年X月X日期间医疗费36799.23元;
五、原告X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张X佳二〇一X年X月X日至二〇一X年X月X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
六、原告X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张X佳二〇一X年X月X日至二〇一X年X月X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
七、原告X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张X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780元;
八、驳回原告X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X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5元,余款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