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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耀与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8
浏览量:1879

案件概述

原告刘X耀与被告赵X、王X华、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X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赔偿原告损失:医疗费24303.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4000元、财产损失费500元,共计44203.92元。事实和理由:在X市X区X西大街体育公园北门公交车站处,被告赵X驾驶车辆×××由东向西行驶,适与由北向南行走的原告刘X耀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X交通支队X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赵X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X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进行救治。经医疗机构诊断,事故造成原告左外踝骨折、左足第1、2趾骨远节骨折等。为治疗其所受伤害,原告在X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19天。经查,×××车辆的所有人系王X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系X保险公司,保险期限从201X年X月X日至201X年X月X日。综上,事故不仅给原告的身体造成极大伤害,同时也给原告及其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原、被告未能就赔偿事项达成协议。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赵X、王X华辩称,对责任认定没有意见,合理合法部分同意赔偿。


X保险公司辩称,被告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超出交强险部分同意按50%比例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不同意承担。


一审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刘X耀死亡伤残类赔偿金4500元、财产损失类赔偿金200元,共计47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刘X耀各项经济损失14001.96元;

三、驳回原告刘X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元,由原告刘X耀负担319元,已交纳;由被告赵X负担1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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