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兴律师亲办案例
丈夫借款180万,妻子需要共同偿还?不一定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11
浏览量:1210

一、案情概述

杨某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出借信用卡等方式向许X出借款项180余万,许X向杨某出具了《借据》一份,承认借款事宜。

因许X无力偿还上述借款,杨某将许X及其妻子赵X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许X与赵X于2015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后于2019年6月13日登记离婚。赵X表示其对于许X向杨某的借款并不知情,且许X的上述借款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二人于2019年1月份已经开始分居。

本所律师代理赵X出庭应诉,以“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进行抗辩并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进行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杨某向许X转账的频率看,仅2019年3月份就分几十次转账近百万元,已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其次,从许X使用杨某信用卡消费的记录看,许X的消费项目也并非家庭日常生活的必需项目;再次,从《借据》内容看,许X签订《借据》时赵X虽在场,但并未签字,事后亦未予以追认,可以证明其对于《借据》并不知情或并不认可相关内容。

综上,法院认为杨某并未举证证明许X所负上述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杨某要求赵X偿还上述债务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例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愈发严谨,2018年1月份专门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强调夫妻债务要“共债共签”,该原则也被写入了《民法典》当中。

本案原告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许X借款180余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法院不予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赵X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三、律师建议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因配偶的行为“被欠债”的情形屡见不鲜,判断自己是否需要为配偶所负债务承担责任,要看“自己有没有同意或追认”和“钱有没有花在自己家里”,如果都没有的话,那就大可放心。至于其中的细节判断问题,不妨向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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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家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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